×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吉青府办发〔2022〕14号
2022-12-08
索 引 号:D32-02-2022-0193分 类:政府文件
责任部门:区政府办发文日期:2022-12-08 15:38:58
标 题: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有效浏览:1699文件编号:吉青府办发〔2022〕14号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 22 年 12 月 7 日

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 602号令)、《江西省优抚定补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赣民发〔2008〕15号)、《江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赣民字〔2006〕32号)和吉安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吉 府办 字〔 201 6 〕 124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区城乡居民户籍且享受抚恤定补的以下对象:

(一)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参战退役人员;

(四)原 8023部队及其他涉核退役人员。

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外的优抚对象,在本办法中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 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制度为补充,辅之以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 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并逐步适当提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 退役军人事务 、财政、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医保 、卫 健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及时为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医保 、卫 健 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核发《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备案制度;将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 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 退役军人事务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医保 部门及时筹集和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 医保 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 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向 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提供已享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八条 医保 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 乡 居民基本合作医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供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向 退役军人 事务 部门提供已享受城 乡 居民基本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第九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力缴费的,由 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区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 、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或无工作单位的,经区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退役军人事务 、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所在单位破产改制时,应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困难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4号)的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 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户籍在城镇的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户籍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 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均由 退役军人事务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在以上城乡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鼓励优抚对象办理大病医疗商业保险。

第四章 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其住院治疗费用在经城乡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后的部分按 7 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30000元。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可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区 退 役军人事务 部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见附件。

第五章 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因治疗需要并经区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以外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报销百分之九十。

第十八条 其他优抚对象在享受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个人医疗费用仍负担较重的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分为:门诊补助和大病关怀补助。

(一)门诊补助:门诊补助分为门诊定额补助和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补助。

1.门诊定额补助:门诊定额补助仅指其他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门诊定额补助450元,通过惠农“一卡通”每年7月份实行社会化发放。

2.严重慢性疾病门诊补助:患有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炎、慢性肝病、重度精神病、白血病、肺心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等8类严重慢性疾病之一,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其他优抚对象门诊费用,按50%予以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2000元,并计入第十五条规定的累计救助总额。

(二)大病关怀补助:其他优抚对象患对患有规定的 19 类大病且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补助,全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 5000元。

第十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困难企业的,其所需费用经区 退役军人事务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医保 、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

第六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区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卫 健 部门应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城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定点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青原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

(一)“三免”:即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和换药手续费;

(二)“四减”:即“三大常规”、胸片、B超、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

“三免”、“四减”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的医疗减免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 补助的基础上,由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区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接收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在非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城乡医保规定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由 退役军人事务 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伤残民兵民工的医疗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 退役军人事务 、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医保 、卫 健 部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12 月 7 日印发

立即登录